关于拆迁代管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99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代管房屋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代管房屋,拆迁人应当对区县房屋代管部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做好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代管部门应当将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统一交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处理解决落实房产政策。 二、被拆迁的代管房屋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参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于拆迁代管房屋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实施以前,已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