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京国土房管拆【2004】24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评估单位: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以下简称《估价意见》,现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贯彻建设部《估价意见》,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贯彻《估价意见》精神,按照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有关规定, 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估价工作,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 为方便拆迁当事人选择确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市国土房管局通过拆迁信息网(http://WWW.Bjchaiqian.gov.cn)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情况及信用信息。 凡已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估价机构,均应于2004年3月25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供机构、人员及业绩等相关情况;今后发生变更或者新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的,应在主管部门核准变更或者核准房地产估价资格之日起10日内向市中国土房管局提供相应情况。
三、 拆迁人应认真贯彻本市房屋拆挝评估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拆挝估价机构。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估价机构有异议的,按照《拆迁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 估价机构公示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应当事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本着自愿的原则,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愿公示的,即不予公示。估价机构公示分户的初步结果,可以在估价机构的现场临时办公场所公示,也可以以居委会、胡同或院落等为单位在拆迁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应就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进行说明并听取有关意见。
五、 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场所。估价机构现场临时办公场所应当公布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人员姓名、估价政策规定、估价工作流程等内容,并设置便民监督电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拆迁估价相关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六、 受托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部件单独列项进行评估,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的参考标准;但委托人明确表示不需对被拆挝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部件单独评估的除外。
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通知。
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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