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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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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加强土地权属管理,规范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现就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的衔接问题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登记发证。要在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增设收取土地登记件的业务。已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向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房改后土地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问题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分户土地证书中用地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房屋的使用期限。上市后的出让年限为登记期日的房屋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具体房屋使用年限,可依据《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市字[1999]第1077号)确定。对1970年1月1日以前的旧平房,暂不填写使用期限。

三、关于用地的分宗问题

一宗地原则上应包括楼房基础占地、楼基周围直接为楼房服务的土地(楼前甬道,楼后化粪池范围内用地)、楼房周围的共用土地。封闭式住宅区、开放式住宅区或独立楼房等不同住宅区形式,依以下原则进行分宗:
独立楼房可以按楼基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封闭式住宅区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开放式住宅区按城市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分为若干组团,按组团设立独立宗或共用宗。
开放式或封闭式住宅区分宗,将城市市政用地之外的小区共用土地划入相应独立宗或共用宗中。

四、关于分摊土地面积的计算问题

各共用宗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使用权人应分摊土地面积=住户建筑面积×宗地总土地面积/宗地内建筑总面积

五、关于住宅区中共用宗的指界问题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共用宗,在实施地籍调查指界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委托代表出席。考虑实际情况,可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独立楼房或封闭式住宅区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代理出席指界;
(二)开放式住宅区可由住宅区管理部门代理出席指界;
(三)原土地使用权人或住宅区管理部门不能出席的,可由区县以上房地管理部门确定界限,经公告后生效。
(四)四周为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的,由区县以上房地管理部门确定界限。

发布日期:20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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